吳靜如

2005年8月間,高雄捷運公司聘僱的泰籍勞工,因不堪每個月超過100小時的加班費未被給付、宿舍管理公司以代幣方式由其零星薪資中再剝一層皮、管理人員動則以電湯匙或棍棒毆打等被虐待狀況,1700多名泰國勞工憤而抗暴。

透過媒體的近距離採訪和報導,這批泰籍勞工在台工作的被奴役處境才得以自求助無門的底層浮上台面。然而,在這批受虐勞工的被奴役狀況尚未完全解除的同時,雇主/仲介因為聘僱外勞而得以非法/合法取得的龐大利潤及其背後政府官員涉嫌的舞弊貪污的情狀,同時也成為台灣社會眾所關注的史上大弊案之一。

為什麼政府部門一直強調,是為「提升台灣產業」、為「鼓勵婦女就業」、為「解決缺工問題」的「補充性非替代性」的外勞引進政策,一路走來已有十幾年,但是到目前為止,不見台灣產業提升,只見外籍勞工被奴役情形每況愈下—外勞一直以來遭仲介金錢剝削的問題未解決,卻又有官商勾結、雇主仲介勾結、雇主性侵外勞1、仲介性侵外勞2、雇主強迫加班、積欠薪資、資遣費等等。

外勞政策「一個蘿蔔一個坑」地販運(Trafficking)外籍勞工

台灣的外籍勞工政策,在外籍勞工為「補充性非替代性」的引進原則下,長期以來無法有全面性/人性的規劃。

帶著種族和階級的歧視,台灣政府一方面認為這些來自第三世界的外籍勞工會有成為台灣公民的”企圖”,所以在外籍勞工的基本大法—「就業服務法」裡,將他們區隔於大多來自第一世界的”外籍專業人員”之外,設定了在台工作年限3;另一方面在「總量管制」的前提下,控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名額,並且為「管理」之便,將來自第三世界的外籍勞工「一個蘿蔔一個坑」地綁在雇主的名下。

所以,擁有可聘僱外籍勞工的「名額」,便成為台灣「外勞就業市場」中最關鍵性的因素。雇主手上的「聘僱外籍勞工名冊」是一個都不能少、一個都不能漏的。雇主可以聘僱幾個外勞、聘僱多少年—都是這本”尚方名冊”的所賦予的權力。任何一個會影響這個名冊的因素,對雇主而言都是嚴重且”不可以”發生的。

因此,國家對於外籍勞工的「管制」,便呈現為雇主對外籍勞工的「管理」。外勞可不可以”無緣無故地”要求轉換雇主?不行,外勞只能”自願回國”;外勞可不可以依照契約或法規休假?不行,為了避免外勞到外面”學壞”,外勞只能”自願加班”;外勞應該依法持有自己的私人財物?不行,為了避免外勞”逃跑”,雇主會”經外勞同意”地幫他”保管”護照和儲蓄金…所有可能影響雇主聘僱外勞名額的因素,都會在「雇主有管理外勞的責任」制度設計下,被「管理」得很好。

然而,這樣的制度設計,實奠下了外籍勞工在台被奴役的堅實結構性基礎。

販運外勞的打手—仲介

另一方面,在台灣政府部門”分工卻不合作”的狀況下,設計出來繁複冗雜的引進外勞程序,造就了仲介成為所謂”不可或缺”的角色—仲介替雇主到國外選工、協助雇主辦理所有必要手續、引進外勞、管理外勞,外勞出境,再為雇主辦理下一個外勞的引進,遞補名冊上的缺額。

被政府和雇主們視為外勞就業市場上”專業人員”的仲介,何嘗不知雇主手中握有的「名額」/”尚方名冊”,相較於所有的法令規定,對於仲介業者的生意/利潤而言,才是真正的寶典。只要掌握聘僱外勞的雇主、保障其聘僱外勞的名額,就可以保障仲介的生存和利潤。因此,向雇主收取少許的文件手續費、不收費或甚至自掏腰包付費給雇主”買到服務雇主的機會”,都是仲介在業者的競爭關係中”必要的投資和成本”。

掌握了雇主聘僱外勞的名額,帶著工作機會(job order)到外勞輸出國,不論面對輸出國的仲介業者或是外勞,怎麼說台灣仲介都是”有力人士”。等待出國工作機會的源源不絕的勞工,相較台灣3K行業和看護工作的勞工條件需求,其實所差無幾。因此付得出錢給仲介的,就是好勞工。至於勞工該付多少錢、一個國外的工作機會值多少錢等等”價格”問題,就是台灣仲介和國外仲介的”拆帳”問題,是”市場機制”的決定,跟台灣雇主和國內外法令規定並不直接相關4

依法,仲介需要告知雇主相關的規定和勞工的基本權益,譬如說,不能強迫勞工加班、加班需給加班費、不可以讓外勞為其他雇主工作或做非契約上約定的工作等等。但是,為了保有和雇主簽訂的「委任契約」,保障往後雇主仍會委任自己為其申聘外勞,對於仲介而言,這些複雜行政管理法規落實與否完全不會是重點5;清楚地告知雇主如何將仲介要向外勞收取的費用定時定額地匯給仲介,才是仲介向雇主說明的事項裡最清楚、最有效率的服務6

仲介的另一個服務,是為雇主提供外勞的”管理”。原則方針如上述—保有名額!因此或為雇主提供「管理」上的建議7;或提供具體的「管理」的服務,如,保管外勞證件、保管外勞”儲蓄金”、以”遣送外勞”的方式解決勞資爭議等,都是仲介服務必備的項目。高捷泰勞事件揭開的華磐管理公司/非法仲介公司管理方式,包括遣送提出爭議的勞工、以電湯匙電擊不聽話的勞工、集中保管外勞的私人證件(護照和居留證)等,其實是華磐仲介公司為高捷公司提供的”周到”服務。

仲介如同奴隸管理人—奴隸管理人為主子將奴隸管好,不讓他們惹事、逃跑,也不過是奴隸管理人的工作之一。更何況仲介角色優於奴隸管理人,引進外勞的過程可獲取龐大的利潤。所以,台灣的奴工制度便在雇主仲介聯手的狀況下,漸漸地鞏固了起來。

台灣外勞政策需要結構性地變革

台灣政府以歧視的態度,在外勞政策上的不當設計,為外籍勞工在台的奴役狀況奠下了結構性基礎;雇主和仲介對外勞的奴役則是這個結構中的共犯。
若台灣政府繼續不正視”逃跑外勞”所代表的結構性意義,不就外勞政策進行結構性改變,則馮滬祥性侵菲籍勞工事件會再發生、中友仲介公司父子性侵數十位越籍勞工事件會再發生、眾多每天被強迫加班16甚至24小時的勞工的被奴役狀況不會改變。而高捷泰勞事件將會是在台外籍勞工反奴抗暴的起點。

備註
2005/12/11反奴工制度大遊行 訴求:
一、 取消仲介制度,強制國對國直接聘僱
二、 自由轉換雇主
三、 取消六年年限
四、 一體適用勞基法/家服法
五、 外勞團結權


 

    • 1. 如,馮滬祥性侵案。

 

    • 2. 如,數十名越南籍家庭看護工遭中友仲介公司負責人父子性侵。

    • 3. 由一開始的二年期限,後又更動為三年,直到目前的六年。

    • 4. 參照仲介費用收取圖。

    • 5. 在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裡,違反任何規定,仲介的罰則遠較雇主為輕。

    • 6. 外勞來台後,仲介依法每個月可向勞工收取的最高服務費規定,現在已經成為仲介收費的底線。不論仲介有無服務外勞,為了雇主的方便,大部分的仲介會要雇主每個月定期將相關費用(包括一些超額/非法收費)直接從外勞薪資中扣除,匯到仲介指定的帳戶裡。

  • 7. 如,”不要給她放假給加班費就好”、”出去會學壞”、”不要對她太好,免得她爬到你頭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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