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台灣與德國客工制度的比較

在不同的時代下,台灣與德國採行了客工政策。台灣自1989年起開始有客工方案,德國則於1973年中止了客工政策。德國引進了「客工」創造了經濟成就,但是當客工成為移民,德國不得不接?這些客工的子孫。台灣引用德國的客工方案,同時一再強調要避免重蹈德國覆轍1。台灣官方認為,德國讓移工成為移民是一項政策的失敗。本章企圖藉由歷史的追溯與比較,還原對於德國移工由「工變成民」的脈絡。

台灣海峽與柏林圍牆,都曾是冷戰時期分隔共黨鐵幕與西方世界的象徵,美國資金也在戰後在台灣與德國扮演了首要挹助的角色;台灣與德國,同樣面臨「國土分裂」的事實;但是,不同歷史條件的發展將他們帶向了不同的解決方案。客工數目在台灣還是少數,台灣政策結構以及國際影響,也與德國大大不同,接下來就是關於台德一些異同之比較:

相同處:
1, 非移民國家的強調
台灣與德國都強調自己是非移民國家。客工只是為了國家經濟的產物,扮演廉價、彈性的角色,以迎合市場競爭的需要;客工,同是被視為是「他者」,沒有成為公民的機會。直到九○年代「德國不是一個移民國家」仍不斷被政客複誦;台灣政府則不斷強調「台灣是人口密度高的島國,無法負荷龐大的移民人口」2

2, 沒有任何合法化國際黑工的政策
台灣與德國都清楚要求入境者,必須先辦理入境簽證。德國有少數例外,允許遭遇內戰與流離失所的他國難民,取得短暫停留;即使,一個國際黑工因為婚姻或找到工作,都必須先離開當地,再重新申請工作或依親簽證入境。兩國都對於婚姻移民,採取嚴格國境控管的方式,婚姻面談機制都是兩國實施的模式。

3, 開放高科技術移民的輸入
兩國對於低技術移工採取限制人數的方式,但是對於高技術移工則是張開雙臂歡迎。2000年,德國在關閉門戶之後,首度開放對於外籍資訊勞工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在德國工作。在2005年新移民法案,不但擴及學術研究以及高階經理等外籍人士,他們更可以直接取得長期居留權。台灣,則在2003年的國籍法放寬對於外籍技術人員的長期居留限制,他們同時可以享有家庭團聚,以及歸化的權利;外籍投資者,同樣也受到這兩個國家的歡迎。

相異處:

1, 歷史與政治脈絡
a.不同民族國家的形成模式

國族可以是進步的,是對抗強大外部勢力的一道防線,成為對共同體想像的一種方式,同時是把『雙面刃』,對內扮演著壓迫性的角色,否定了共同體的多重多元結構性.以國家認同,統一與安全為名,壓制內部的差異與反抗 (Hardt-Negri,帝國,2002:173)

早在法國大革命的時候,德意志邦聯本土就有所謂羅曼蒂克運動,羅曼蒂克的思潮是當時小商人抵抗大資本與當時統治貴族的武器,強調德國民族主義精神,強調具有同一語言,風俗文化與傳統的大日耳曼人,要共組一個國家;於是所謂建立民族國家的運動開始風起雲湧,但是一直到1871年,德國才終於建立了民族國家。二次大戰後的德國分裂成東西德,這種分裂狀況一直到1989年東西德統一才結束。德國歷史的分分合合,或許可以解釋德國公民身分中的民族認同的強烈。1913德國的公民法,是重視血統的屬人主義;1949的西德公民法,承襲這個精神,並明確定義在1937年12月納粹德國的領土內出生及其配偶子嗣,均為德國人(納粹德國領土包括現在的德國、奧地利、捷克、波蘭西部)。這些德國後裔,即使他們不會說德語,但是依據公民法他們是德國人。德政府並且會支助所有抵達西德之旅費,住屋津貼,德並投注大筆經費協助他們融入德社會;這樣的對待與已經在德國待上20年的移工,卻永遠無法成為德國人的境遇形成強烈的對比並引發爭議,也促使在一九九○年代相關規定的改革。

德國稱這一群移工為,Gastarbeiter 客工,就是要強調他們的客人地位,傳遞清楚的政治意志:他們永遠是客人,不是德國人。

台灣長期以來受到漢、葡、西、荷、日本以及美國的影響;在1949年國共內戰後,國民黨退居台灣,並將台灣視為「反攻大陸」的基地;國民黨政府以漢文化作為中心思想,並實行戒嚴法控制台灣人民的政治權利並壓制島內其他族群。台灣連續受到日本殖民以及國民黨的戒嚴統治,一九八○年代的政治改革運動,開始強調族群平和,以翻轉多年來制度上對少數族群的歧視,政治思想從「漢中心文化」轉為「台灣意識」。1986年成立的反對勢力民主進步黨,在2000年取得政權,台灣認同與台灣人民的福祉遂成朝野兩黨的重心;民進黨視國民黨圍外來政權,認為中國造成台灣意識與國家安全的威脅( Wei, 1998)。反抗國民黨鎮壓統治的主體轉而為省籍意識,在當時統獨尖銳對立的政治脈絡中,引進低階外勞政策成為統獨勢力、台灣/中國國族主義的攻防戰場。中國移工被拒絕進入台灣勞動市場,即便他們有地理上與文化上的相近優勢;他們也被視為是對於台灣安全的「威脅」。而來自東南亞移工,因為他們不會像大陸移工一樣,造成台灣認同的威脅,更因為東南亞國家的母國的經濟弱勢增強了台灣的民族優越性,進而塑化外勞政策的控制性。曾嬿芬也論證外勞政策制訂者(包括行政與立法)在制訂相關政策的過程中,納進有關民族主義、國格、國籍、國家定位等國族政治重要議題,形成制訂外勞政策的規章 (曾嬿芬, 2004)。

省籍意識成為這幾年台灣價值的爭論中心,然而省籍意識其實是一種古老的家族意識,在政治與社會領域中進行我者與他者的區分,這樣的邏輯同樣被操作在客工制度中,台灣在使用「外籍勞工」這一個名辭,延續著這樣的脈絡,這一群人被台灣社會視為「他者」。

b.不同國際組織合作的背景

超國際法律架構所支撐之生產與流通的全球化, 取代了民族國家法律結構的有效性;民族國家還是可以發揮他一型型態的壓迫性(Hardt-Negri,帝國,2002:429)

德國是聯合國組織成員,也是歐盟重要成員,而台灣則處在一個脆弱的國際網絡氛圍之中。聯合國與歐洲聯盟均大大的影響了德國的移民政策。聯合國下的國際勞工組織 (ILO),早在1949年即已呼籲對待移工要同工同酬(ILO,1949, no.97) ;1975年更將同工同酬之標準擴及至國際黑工,並建議國家採取大赦方式合法化這些國際黑工(1975, ILO no.143)。

1957年的羅馬條約建立了歐洲聯盟的雛型,開放物品、人、服務、資本的自由流動,歐盟會員國公民可以自由移動,當時大量的義大利「客工」,除了選舉權外開始享有與德公民同等的權利;1992年馬垂斯條約 (Maastricht Treaty) 喊出了「歐洲公民」(European citizenship) 以強化歐盟的整合,馬約呼籲歐盟各成員國同意讓歐盟會員國之公民居留超過三年可以享有地方選舉權;並提出移民問題是歐盟會員國應有的的一致關注 (Common concern)。1997年,歐洲國籍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Nationality) 呼籲各會員國授與婚姻移民與其第二代雙重國籍的身分。1999年阿姆斯特丹條約,繼續推動歐盟移民政策整合,並將移民政策列為歐盟內政最重要的第一支柱,象徵歐洲移民政策進一步在歐洲法庭與議會法制化。四十年歐洲移民政策的關注與發展,從會員國公民與家屬權益逐步擴及到所謂非歐盟之第三國家國民 (Third-country nationals) 及其家屬之權益3

自1994年起,歐盟會員國公民在德國已經可以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1999年,德國實施公民法,德國內政部長 Otto Schily 強調,這一項劃時代的改革法案,使得德國的公民法案得以躍升「歐盟標準」。擔心國際形象的破壞,使得身在國際氛圍內德國不得不在移民議題上減少被國際輿論韃伐的處境。

相較於台灣,自從退出聯合國之後,台灣在國際政治上擁有一個既矛盾又邊緣的角色。台灣唯一參加的帶有官方色彩的國際性組織: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簡稱APEC) 又是如此的鬆散。當國際政治成為台灣實現民族國家的重要障礙之際,外勞外交4,反而被政策制訂者認定可以幫助台灣建立國際的地位,所以引進外勞的來源國以當時外交考量為主要參考依據。台灣多次使用「外勞外交」,以外籍勞工的配額作為國際外交談判的籌碼 (龔尤倩,2002;曾嬿芬, 2004)。1999年台菲航權的爭議,台灣政府以凍結菲勞作為與非政府談判的籌碼,同時開放了對於越南外籍勞工的引進。

在亞洲地區,在移民/移民的議題上,經濟與政治的利益交換大於人道考量;明顯的,欠缺社會性與移民議題的國際合作,使得台灣政策執行與制定者也罕有這方面人權考量的視野;就像是移工有自由流動的權益,社會福利以及家庭團聚權利,這些是德國移工的基本權益,但是在台灣相關政策上卻是缺席的。

Sassen 提出超國家組織 (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 與去國家主義 (Denationalized) ,言國際組織將以人權政權之姿 (Human rights regime) 形塑一個新的政治身分界定,使得移工一步步取得政治權利成為可能 (Sassen, 2002)。Soysal 強調雖然隨著像是聯合國與歐盟等國際組織的倡議,客工將逐步取得權利甚至是政治權,但是民族國家仍是最後最終的決定者 (Soysal, 1998)。超國家組織的作用確實在德國客工政策上發生了一定的作用。顯然的,台灣與德國是在不同的超國家組織網絡中,被作用與影響。

2, 不同社會經濟背景
台灣與德國在各自所屬世界區塊,各有其不同的產業發展脈絡。在一九八○年代之前,移工的現象還沒在亞洲國家間發生;但是在西歐,移工已經是戰後重建與經濟復?的重要生力軍。快速的經濟發展,使得德國與台灣需求廉價勞工以挽回出走的資本家;來自民間社會的作用、社會視聽以及來自工會的回應,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a.移工引進的經濟與社會因素
匯率改革,馬歇爾計畫以及社會化的市場經濟,使得德國經濟快速的發展。 德國的勞動力因為優渥的退休金增加了退休人口、人口結構變化,教育年限延長而下降。在一九五○年代,德國採行固定交換匯率,使得本地資本與外資樂於在德國作為基地,投資生產以外銷其他世界市場。同時低失業率,起飛的經濟,資本家面臨招工不易紛紛大喊出走。加以東德曾經是西德最重要的勞動力來源,隨著1961年柏林圍牆建立,冷戰升起,移工來源自1955年轉由國對國的雙邊協定,以支應產業所需之勞動力。一開始,這些移工只被允許協助農耕,但是迅速地擴及至製車業、機械工具、鋼鐵、消費服務等其他行業 (Martin, 2003) 。

台灣以勞動力密集產業,在一九七○與一九八○年代創造了經濟奇蹟;隨之台幣貶值,土地與勞動力價格提高,缺工現象出現,加以全球化的市場競爭,中國與東南亞廉價勞力市場的興起,資本家不斷向台灣政府提出引進外籍勞工的要求 (Tsay, 1995)。營造業是基礎建設的根源,1989年的十四年國建計畫,眼見勞動力輸送出了問題,台灣政府遂以專案引進營造外勞,隨後1992年正式擴至製造業與家事服務部門。

在台灣,引進外勞成為挽留外移產業的手段來鞏固國民經濟。如同曾嬿芬所言,引進外勞屬於台灣重商國族主義經濟政策的一種產物。1992年底開放六十八行業引進外籍勞工,當時政策主要考慮因素就是穩固重要外銷行業,1994年則開放以出口為主的經濟部加工出口區與科學園區引進外勞,引進外勞之製造產業的選定是延續其重視出口產業的的考量。(曾嬿芬,2004; 鄭明忠 1995)。

台灣與德國都以引進外籍勞工以解決國內缺工問題,或是鞏固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但是相較於德國而言,台灣仍就屬於國際勞動分工中的高級代工,以高附加價值取代勞動力密集產業的產業升級政策遲遲無法貫徹,看起來,台灣的產業結構顯然比德國脆弱的多。

b.民主與福利制度發展
十七、八世紀日漸興起的民主思潮,促成了推翻政治專制貴族教士特權的法國大革命,法國大革命重要的精神「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在歷經長期鬥爭下,發?了西歐國家的民主制度。十九世紀,投票權的解放,民族國家與人民的角色彼此論證較勁,形塑了對公民身分的意識與福利國家的興起 (Marshall, 1963)。在這樣長期的民主發展背景之下,在德國,被排除於公民身分並不等同於移工會被剝削其他應有之權利。

在亞洲,自二次大戰後,去殖民地運動伴隨著冷戰,以及快速的工業化過程,創造了新興民族國家;民主與台灣意識同時並行發展,台灣人民福祉直到近代才成為內政的焦點,然而,台灣並沒有福利國家的傳統,直到1989年李登輝上任,他企圖以全民健保,國民年金制等福利制度的設立以便利其獨立建國的方向;但是由於財政困難等因素,李的提案終究就沒能在立法院過關(Wuo, 2004)。台灣這樣年輕的民主國家以及不健全的福利制度,使得本地勞工都必須要在各式領域中鬥爭,更何況這些短期居留,在政策上就不被鼓勵融入台灣社會的移工。

c. 工會的影響
在西歐,工會運動是社會解放的重要力量,是由民族國家朝向福利國家一個重要的作用力。歐洲工會長期以來在政治社會議題上,一直是具有重大的影響,與資方集團與國家機器共構一個社經決定的協調過程 (Social-economic decision-making process),Gotz Briefs就說德國的工會擁有一個「擬公共部門」的位置 (Quasi-public corporation) (Kuhne,2000)。在這樣的歷史脈絡,德客工政策,工會佔著重要發言地位。德國工會反對外籍勞工的進口,但是在國內幾乎是全面就業的情況下,德國工會要求有條件的引進,工會強調引進外籍勞工必須同工同酬,工作條件一致,並要求將其?入社會安全系統之中,享有社會福利,以保障德國工人協商權益不會因為客工政策而受損。德國政府接受了工會的意見,似乎德國工會避免了移工遭到剝削並保障了本勞權益;因此,在幾乎全面就業率的前提下,引進外勞並未引起多大的反對聲浪 (Seifert, 1997)。

在一九八○、一九九○年代,台灣工會一樣試圖阻擋引進外勞的政策,工會團體擔心外勞替代問題。但是台灣工運發展的年輕歷史,使得運動力量不足以抵擋這樣的引進政策並且取得談判的籌碼。台灣政府以基本工資政策,以及以本地勞工就業優先的媒合設計,回應台灣工會界的質疑。基本上,台灣反對移工的聲浪強烈,夾雜在統獨與階級的不同層次上,當時台灣工運界並未在與外勞同工同酬議題上取得共識,進而達成共同的作戰目標。1992年,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率先提出同工同酬,並積極組織外籍勞工參與全國勞工秋鬥遊行;另一個工運團體,勞工陣線,繼續其反外勞主張,在1997年提出反對外勞聘僱年限由二年延長為三年。

3, 客工制度的設計
a. 勞動力的引進
德國是透過國對國的雙邊協議來進行客工的招募工作,由國家直接介入勞動市場的議定與媒介,以保障客工的權益。台灣,則是由私人的仲介市場來主導。德國透過聯邦就業服務局 (Bundesanstalt fuer Arbeit,簡稱BfA) 在輸入國所設立之招募辦事處,經過選擇、測試、體檢及犯罪紀錄調查後,以團體引進之方式輸入該國,並由雇主負擔食宿安排 (Martin, 1995)。台灣政府則讓招募程序私有化,選工、體檢、犯罪紀錄調查等由國家規定,複雜的招募程序,使得雇主必須透過仲介公司來招募;加以在雇主配額限制轉換、客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之下,造成雇主與仲介在招募引進過程中,產生回扣搶單等現象,當然這些費用全部都轉嫁到客工的仲介費中,造成嚴重的剝削現象。高額仲介費以及嚴格的控制管理,使得台灣客工面臨人權剝削的處境。

b. 簽證、工作許可與福利
客工必須取得工作簽證始得進入德國。經過聘僱一年後,在有固定收入與房舍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客工的家屬前來團聚 (Martin, 2005);經過五年的工作居留,客工可以取得永久居留;再經過八年居留後,客工可以申請歸化?德國人。除了藉由歸化程序取得中央選舉權之外,外籍人士可以參加工會,自組團體社團,就學,開立私人企業以及參與地方選舉等。1981年,德國解除了對於外國人結社的限制,政府鼓勵外國人結社,在許多州成立外國人諮詢議會,給予外國人地方政治參與 (Vermeulen, 1997)。

台灣,只有取得工作簽證之客工可以入境,客工不被允許轉換雇主,除非有重大受難事實。直到2002年一月,客工可以允許居留六年,但是三年屆滿必須出境一次,以避免符合移民法中關於歸化為臺灣人的資格。客工只有有限的社會福利,有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但是沒有退休與失業給付。他們可以加入工會,但是沒有權利被選舉為幹部。台灣的客工沒有歸化的機會,更誑論全國性或地方性的政治參與。

c. 家庭團聚
二次大戰以絳,國際勞動移動之現象日增,客工制度成為西歐國家主流;因為光是資本流動不夠,勞動力流動將可以增加利潤的積累。伴隨之的非法移民,歧視及排外問題廣受重視,國際勞工組織亦不得不面對此一新形勢,而為外籍勞工制定新的國際勞動基準。

家庭團聚,是國際公約中載明的基本人權。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應該受到國家與社會的保障。」1951年,歐洲人權宣言第八條,「每個人的私人生活,家庭生活,都必須受到尊重。」第十九條,「移工與其家屬的權利需要被保護與支持。」

1952年,教宗碧岳十二世 (Pius XII, 1939-1958)也在重要的教廷文獻上「被流放的家庭」 (Exsul Familia) 中呼籲以移民本身位格為中心,移工擁有家庭團聚的權益。

1961年,歐洲社會憲章第十九條,「儘可能的促進合法居留外國移工的家庭團聚在移民輸入國的領土上。」1975年,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四十三條公約第十三條,「呼籲所有成員國促成移工家庭團聚,包括他們的配偶、被撫養的子女與親生父母。」聯合國國際移工權益宣言第四十四條,「家庭是社會的自然與基本構成,必須受到社會與國家的保護,應該要盡力執行保障移工的家庭團聚權。」(Cholewinski, 1997)

1981年,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第一五一號移民勞工建議書」(Migrant Workers Recommendation, No. 151〕更直接擴大保護移工權益領域,將移民勞工家屬之保障亦列入。

1989年,在開羅舉辦的聯合國的兒童憲章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載明要會員國尊重並推動家庭團聚的原則,開羅會議所強調的一件重要的事是使得國際移民已不足以靠雙邊或多國協議來達成,國際移民是個重要的國際議題,移民是人而非商品,需要基本的家庭生活權利。

國際組織從「每個人有家庭生活的權利」(Right to family life) 到「每個人有家庭團聚的權利」(Right to family reunion)。家庭團聚原則,歷經數年,經過天主教廷與國際組織的倡議,成了歐陸移工成為長期居留移民的重要關鍵。

觀察1960年代的德國,不只是國際視聽的壓力,不同利益團體也積極爭取客工的家庭團聚權。雇主認為要有穩定的勞動力,必須讓客工與其家庭在一起;雇主算計著,客工的配偶也會成為未來額外的勞動力;天主教團體則倡議分散的家庭將會嚴重破壞義大利的家庭觀念,並且導致犯罪製造社會不安。德國當局,則擔心抵擋了國際家庭團聚的潮流,將使得德國面對違反人權的污名。如同聯邦就業與失業保險局 Neue Rhein Zeitung在1964年不得不承認:「這是必須要體認的事實,外籍勞工的聘僱不只是經濟效益的考量而已,家庭的分離是不能夠接受的。」(Oswald-Schonwaldet-Sonneneberger, 2001)

於是,在德國,家庭團聚成為一個重要的由「工」成為「民」的關鍵。

近幾年來,台灣民間團體倡議取消客工的居留年限,但是尚未提及家庭團聚的主張。筆者認為,在台灣現實條件,家庭團聚議題的提出必須要有一些基礎。取消客工居留限制並且允許客工可以自由轉換雇主,將是促使台灣客工現象從短期居留到長期居留的轉戾點。也唯有在這一個條件下,客工活得比較像是一個社會中的份子,成為所謂移工,得以開始掙脫被限錮於僱傭關係的社會網絡,當客工重新取回自己經濟與私空間的談判籌碼時,進而客工的家庭團聚權之討論才有更具體的推進。相對的,台灣政策制定者與社會,也有必要認識到國際移工權益的潮流,重新思考移工及其家屬的社會位置。

d. 國際黑工議題5
綿長的邊界,興盛的旅遊業,密集與歐洲各國的貿易往來,加上自1973年以來持續對移工門戶關閉的政策,使得九○年代德國遭遇了大量國際黑工的問題。許多逾期居留或是違反居留目的的工人繼續滯德工作。這些人深得部分雇主的喜好,因為雇主可以逃避繳納稅負,而這些國際黑工也樂意避免負擔各式福利捐,進而增加自己的收入。而高額的失業補助金,使得德國本地失業者不急著進入就業市場,造就了這些「國際黑工」的工作機會,這些被查獲非法入境德國者,自1990的7200人增至1994年的31100人,同期,據信德國僱佣黑工的案例也自28800人增自71600人 (Seifert,1997)。

相較於德國,台灣不需要面對綿長的邊界問題,嚴格的國境控管使得來自東南亞諸國的旅客難以取得簽證入境。國際黑工問題肇因於限制工作期限的居留,剝削的仲介制度以及低劣的勞動條件。而在台灣,大部分的國際黑工是逾期居留。仲介制度使得台灣客工在面臨高額仲介費剝削後,選擇接受低劣勞動條件剝削以換取勞動的延續,或者是選擇逃跑,以自力救濟的方式繼續工作。這些國際黑工在台灣,自1992年至2006年,大約有97,396人,其中有76,044已遭遣返,截至2006年七月有21,153的黑工仍在台灣,約6.5%的移工總數 (內政部警政署, 2006)。

?了避免國際黑工的現象,台灣與德國都採行了查察員以及施以行政罰責。在德國1996年有3,440位查察員,而在台灣2000年則有110位。德國同時在機場與火車站設置了30,000個檢查哨;同時,德國也提供經費給捷克與波蘭設立偵查哨,以防止非法入境,但是似乎成效不彰 (Martin,1997/2005 )。

4. 公民身分
Rogers Brubaker 企圖指出一個國家的移民政策深受政治菁英對於民族國家形成的意識型態所影響 (Rogers Brubaker,1992)。Zolberg 也強調移民政策牽涉到一個國家對內的國族意識形態 (Zolberg,1991)。Castles 和 Davidson 則指出,全球化下民族國家模式本身已失去意義,以國族為基礎的公民認定也有所不足。因為其忽視了其他集體認同和當今人民對不同社會多層次的歸屬感 (Castles-Davidson, 2000)。追溯德國與台灣的公民身分認定,都有濃厚國族意識形態的痕跡,而德國在九○年代的公民身分開放,多少也反映了在全球化影響下,對於血統國族概念的鬆綁。

1949 年,西德在美英法國的支持下正式建立。同年的公民法承襲了1913年的法案原則:凡過去出生於德意志帝國領土內,或於大戰期間被驅逐的德國人與其配偶後裔,均視為德國人。德國的公民身分是血統的屬人主義,與台灣一樣;德國,隨著歐洲聯盟的整合政策與國際組織公約,不只是歐盟成員國公民可以居留,客工的家屬以及難民,也成為沒有公民身分的長期居留者。大量的移民數目以及國內外因素的交錯影響,使得德國於1999年改變了其屬人主義的公民身分認定,新的公民身分有條件朝向屬地主義開放。

台灣,舊中國漢沙文主義,父權階級傳統,伴隨青嫩的民主發展,長期一直是以血統為主的公民身分認定。移工被視為是經濟單位以服務於台灣的經濟,同時被一個帶有階級偏見的、以種族同質性為基礎的國族建立原則,排除在長期居留的成員之外(曾嬿芬, 2004)。九○年代,大量的婚姻移民促使台灣政府修訂了移民法,移民歸化的程序與時程成為一個議題,但是關於客工的公民權的議題,在台灣仍欠缺廣泛的討論。

德國擁抱著大日耳曼民族的傳統,台灣則還在掙扎於民主過程中尋找台灣的民族認同。台灣與德國的客工政策,視移工為客工,扮演彈性勞動力以應經濟需要,他們是他者,被排除公民身分。雖然1973年德國的門戶關閉政策阻擋了新客工潮,但是家庭團聚政策與人道考量成了德國移民人口增加的重要因素,資本家與宗教的力量也發生作用,德國的客工成為了長期居留者;而緊接著移民議題挑戰了傳統德國的公民身分認定與社會融合政策,德國不可避免的必須對於外國人有更多元開放的態度。


1. 類似言論曾在筆者親身參加的研討會中出現。最近的一次的書面意見,是彭婉如基金會董事長劉毓秀在2005/10/07性別週報提出,她指出太依賴外籍勞工將使得台灣步上德國的後塵。

2. 請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1年9月「外勞權益報告書」。

3. Third-country nationals, 第三國家國民,指非歐盟成員國之公民,他們可能是西歐客工制度留下來但沒有公民權的移工,也可能是近幾年來待在歐洲國家的移工及其家屬2003年歐盟提出行政命令呼籲會員會對於歐盟長期居留的第三國家移工給予應有之地方政治權利 (2003/109,EU Counsil Directive)

4. 1998年8月21日自由時報首先使用外勞外交一詞來形容台灣政府的外籍勞工政策;之後這個陸續被外勞倡議者及學者使用。

5. 我暫時以「國際黑工」來稱呼這一些逾期居留、違反國家所規定的行政拘留法規的外籍勞動者,類似的名稱有「法外工人」Undocumented workers 以及「規外工人」Irregular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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