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政府開放外勞來台14年後,外勞終於可以挑雇主了! 在勞工團體一再爭取下,勞委會決定大幅放寬外勞轉換雇主規定,讓外勞不但可以自由轉換雇主,而且將轉換次數由二次增加為三次,尤其轉換雇主時,不但雇主可挑外勞,外勞也可以挑雇主,使得外勞勞動人權更往前邁出一大步。

依據現行規定,外勞來台工作後,只有在雇主關廠歇業、被看護人死亡或移民等情況下,或雇主認為不合適,主動同意解約,外勞才可能轉換雇主。此外,現行法令 雖賦予外勞二次轉換工作權利,但轉換過程因為就業服務站未設置翻譯人員,加上執行面偏差,只能雇主挑外勞,外勞對工作性質、內容,完全無從得知。

上述規定被勞工團體抨擊嚴重違反勞動人權,認為該制度造成很多外勞即使遇到爛雇主,不是選擇默默忍耐,就只能透過申訴管道等待調解,但因調解過程可能沒有工作做,外勞往往就逃跑,另外非法找工作,這也是外勞逃跑問題嚴重原因之一。

據了解,最近歷經飛盟公司外勞轉換雇主爭議後,勞委會終於決定大幅放寬相關規定,賦予外勞轉換雇主及選擇雇主權利。勞委會表示,過去外勞遇到不適合雇主, 雇主受限解除契約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外勞」規定,不願解除勞動契約,因此將刪除此一規定,讓勞雇雙方聘雇關係回歸常態。

【2005/02/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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