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報【實習記者羅珮姍桃園報導】

在台灣,許多被雇主欺凌、或者遭受職業災害的移駐勞工,在未能得到合理的補償之前,即被強行遣送返國。昨天在NGO團體的協助下,全台首樁受害移工跨海求償的案件出現在桃園地方法院。

希望職能中心李麗華表示,剝削移工的案例實在太多,但往往都被強制遣返,沒錢也沒有資源的移工,怎麼討回公道?
昨日上午,越南籍移工陶氏瓊控訴雇主與仲介業者的案件在桃園地方法院開庭,天主教越南外勞辦公室、預防人口販運連線聯合等代表前往聲援陶氏瓊爭取應有權益,並且呼籲政府應以刑事罪起訴不當雇主、取消商業仲介制度,並開放移工擺脫不肖雇主的控制。

2003 年底,陶氏瓊支付高達1萬美元仲介費,以「家庭看護工」的名義合法申請來台後,不料被指派到雇主的塑膠工廠當射出器操作員。她工作3個月後,便遇到左手拇 指截肢、食指半斷等職業傷害,經醫院判定需要6個月的治療期。由於她並非因為合法申請的看護工作所受傷,無法申請職災給付,但雇主和仲介卻因為她失去工作 能力,要立即將陶氏瓊遣返越南,而桃園縣政府勞工局於2004年8月召開調解會,竟也決議讓尚未康復的陶氏瓊回仲介處等待遣返。

「很多跟我遭同樣待遇的外勞還在台灣工作!」陶氏瓊舉起傷痕累累的左手,哽咽地說,因為家鄉窮苦想來台灣工作,沒想到原本月薪僅15,840元,經雇主任意扣掉仲介費、體檢費及保險費,第一個月薪水才實領9,504元,還有加班費根本沒有算在裡頭。

「我已經很努力工作,為何薪水還是快被扣光?」同樣身受其害的阮式翠說,老闆巧立各種名目扣她薪水,來台灣第一年的薪水是4,300元至7,300元不等,還不時對她拳腳相向,每個月沒有任何假日可休息,要是跟雇主提出放假的要求,就會被恐嚇要遣返回越南。

天主教越南外勞辦公室的吳靜如指出,就業服務法對不肖雇主的罰則只有3萬至15萬的輕微罰鍰,或是要求「限期改善」,卻從來沒有明確訂出改善的期限,移工還是處在惡劣的工作環境下。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顧玉玲強調,就業服務法令只對加害人處以輕微的行政處份,卻沒有對被害人提出具體保護,聯合國早在2000年就通過「人口販運受害人保護法」,對受害人予以除罪化,並保護其居留及工作權,反觀台灣政府卻不重視移工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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