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身障團體抗議政府提供家務工基本勞動條件保障 聲明書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唇齒相依、利害與共,被照顧者沒有足夠的休息,也無法提供完善的服務,從2003年劉俠事件到2006年越傭阿梅殺人等悲劇,都是缺乏足夠的居家照顧、及勞動保護的後果。站在弱勢家務工的立場,我們願意與身障團體聯手奮鬥,一起向內政部要求提供雇用外傭的家庭喘息服務,同時也訂定家庭職場的基本勞動條件,讓勞、雇雙方同謀其利,而不致於互相擠壓,弱弱相殘。

我們可以理解社福團體對於聘僱成本的可能提高、對於政府欠缺長期照顧體系的擔憂,但我們不解業經多次對於雇傭成本的說明溝通,移工團體並親自至內政部遊說喘息服務的行動後;社福團體為何反對意志仍固如金湯,不願對於另一群弱勢者處境的關注與挪動?

我們願意不厭其詳地再做說明如下:

一、 家務動者的工時可依勞基法84.1由勞雇另行協商之,我們不會昧於現實要求家事工以八小時工作為限,增加雇主的加班費,僅要求雇主應提供勞工每日至少連續十小時休假,如此保障勞工基本人權,也確保服務品質,於勞雇雙方皆有利。也就是說,雇主並不會因為納入勞基法而增加成本支出。

二、 對於重症患者無一日不可無人照料的處境,我們也在要求家務工得依法每七日有一天休假的訴求外,要求得動用就業安定基金,支持內政部提供被照顧者家庭「喘息服務」作為配套措施。讓勞工有合理的休假,而國家負擔一部份的照顧責任。我們堅信,要規劃長期照護體系,更應將家庭職場的勞動條件規範清楚,才是長遠之計。

對於勞委會持續拖延的態度,我們必須重申,外籍看護工已引進十四年了,對於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勞動條件保障,僅是「基本人權」保障的一部分,不管是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還是另立家事服務法,都是不容延宕的必要措施。

而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排除「聘有外傭」者不得申請居家照顧,是分化底層人民的惡劣手段,且預設設了外籍看護工不需休息,可以全年待命,有嚴重的階級/種族歧視。我們與身障團體站在一起,要求所有適用免費居家服務申請的身障者,不因聘用外勞而損失其基本公民權益。

任何「先有配套,再有保護」的考量,都會跌入執政者分化弱勢者的詭計,形成身障者與外勞「相焦何太急」的局面。我們相信,合理的勞動與長期照護政策,應讓照顧者有休假,讓被照顧者不增加人事成本,喘息服務的財源可以來自「就業安定基金」,創造本地中年婦女二度就業的照護市場。

新聞聯絡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吳靜如0928-557-481 顧玉玲0933-16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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