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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21,漁工J因為仲介要將他強迫遣返,因此來到協會請求協助,我們依照規定通報勞工局,勞工局也同意依法安置。直到9/5勞工局召開協調會,J和雇主及仲介在會議裡達成協議,雇主願意支付積欠薪水,也願意讓漁工轉換工作。案件看似即將順利結案,沒想到勞動部卻忽然寄來一紙公文,上面說J目前是「逃跑外勞」,因此無法轉換工作,而且依規定必須強制遣返。

過程中,我們不斷跟勞動部和勞工局公文往返,一再確認:為何勞工依法尋求協助、依法通報勞工局、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完成勞資爭議處理,依法替勞工轉換雇主,從頭到尾該名勞工不但沒有逃跑事實,反而是積極、多次尋求各種管道協助,連逃跑意圖都沒有。協調會後,雇主和仲介也完全願意撤銷逃跑,我們無法理解,勞動部為何硬要強加「逃跑身份」於勞工身上,強逼勞工遣返回國?

結果,今年1/10號,我們收到勞動部的回文,仍然堅持該名漁工是「逃跑外勞」。理由主要為以下兩點:

第一:依規定,逃跑外勞必須要回到「原雇主處工作」,才能撤銷逃跑外勞的身份。而該名漁工請求協助之後,一直住在安置中心,並未返回雇主處,且最後雇主是「同意轉出」,而非「繼續聘僱」,所以無法撤除逃跑身份。

第二:該名漁工雖於105/8/12至漁工工會請求協助,並於該日撥打1955專線申訴,但是雇主於8/15通報逃跑之後,該名漁工必須要提出8/15到8/17之間「並未失聯之證明」,否則無法撤銷逃跑紀錄。

對於勞動部荒腔走板,迂腐不化,我們感到非常離譜及可笑。首先,漁工一直住在安置中心,必然是因為勞工局評估「勞資爭議後不適合回原雇主處」因此依法安置,自然沒有「並未返回雇主處」之問題。其次,協調會後,究竟要回雇主處工作或協議轉出,本來就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根本不應成為「撤銷逃跑」的條件。

第二,該名漁工本來就沒有要逃跑,否則根本不會去漁工工會請求協助,也不會打1955,更不會於求助無門之後,千里迢迢從基隆來到台北請求協助。一個根本沒有逃跑意圖的人,當然不會刻意在某段時間,想盡辦法留下「我沒有逃跑的證明」。事實上本案件明明是雇主違法強迫遣返在先,而雇主通報逃跑之後,不需要負起任何責任,勞動部卻反過來卻要求沒有逃跑事實的漁工「自己提供證據證明我沒有逃跑」,這明顯不合法理也不合邏輯。

從勞動部的態度,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官僚」究竟是如何扼殺一名外籍漁工的工作以及生命。但問題不只出在勞動部的官僚,更在於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般的牢牢扼住全台灣六十萬移工的咽喉。

第五十六條(1021210 修正)
條文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理由為明確外國人行蹤不明程序及窗口,爰修正原條文,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之一;另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雇主未依但書規定通知查察並非賦予其義務,尚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罰則之適用。

通報逃跑,超級容易!

根據上述條例,雇主僅需以書面向相關單位通報。然而「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是否會在「查證屬實」後,才對移工進行逃跑註記?答案是:「完全不會」!這個足以剝奪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以及跨國移動權的「逃跑註記」,竟然只需一張紙,雇主便可用以對付不聽話的勞工、敢提起勞資爭議、敢訴訟的移工,雇主完全可以恣意操弄這個會改變移工後半生的「蓄奴條款」。

取消逃跑,難如登天!

只要雇主報了逃跑,就難以輕易取消。除了需雇主主動撤銷外,還需少則數十天、長達數月的調查及公文往返,才有機會取消。而回到本案,即便從頭到尾都依法通報、依法安置、依法開協調會、依法轉出;即便雇主及仲介都同意撤銷逃跑,也主動發文要求撤銷;即便勞工從一開始就想盡辦法尋求協助,完全沒有逃跑事實更沒有逃跑意圖,到現在依然住在安置中心等待找新工作的那一天。勞動部卻依然拘泥法條,甚至惡意曲解法條,拒絕撤銷逃跑,隻手扼殺移工的工作以及生命。

就業服務法56條如同緊箍咒!

而這樣的案件也絕非個案,去年10/19我們開了一場記者會,原因是一位職災勞工來電,說警察到公司宿舍抓他,說他是逃跑外勞。經調查後,才知道雇主報逃跑的日期是在移工對僱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而更離譜的是,該名勞工從頭到尾都在「公司宿舍」根本毫無逃跑事實,結果雇主一通報,警察就立刻依法到「公司宿舍抓逃跑外勞」,這是何其荒謬的事情。

而該次記者會後,我們於11/15和勞動部官員開會討論,勞動部也允諾會在兩個星期內提出解決方案。結果至今已經超過兩個月,我們不但沒有看到解決方案,當類似這樣的案件再度發生的時候,勞動部反而變本加厲的強加「逃跑外勞」的身份,在一個目前仍依法安置,完全沒有逃跑事實的勞工身上,並且要求強制遣返。難道把有爭議的勞工強制遣返,就是勞動部解決爭議的方式嗎?

勞動部勿蓄奴,立即面對爭議,立即修改惡法!

台灣藍領移工政策,已經是當代的奴工政策。而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逼迫這些只是想換工作的移工,成為了警政單位口中如同罪犯般的「逃跑外勞」。而56條通報逃跑規定的恣意性,更如同緊箍咒般的強化了雇主奴役勞工的權力!因此,我們要嚴正控訴並強烈要求,勞動部勿蓄奴,立即面對爭議,立刻修改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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