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自 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國定假日雖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仍比公務人員多出1天的「五一勞動節」。(來源104-09-12勞動部官方網站)

雙週84工時改成單週40工時,勞動部表示,現在是落實「週休二日」。一聽,感覺不錯,這是多數勞工的直接反應。實際上,單週40工時=週休二日=縮減工時,應該是勞動部今年足以獲得資方頒發的金頭腦的政策。

勞動部雖然將工作時數雙週84小時調降為單週40小時,但卻未將《勞基法》規定的七天休一天例假日修法,意思是,週六並非例假日,就算加班也不算兩倍加班費。其次,就因為修法僅將「單週40小時」文字化修改,並非明文的載明「週休二日」。在這個前提下,只要符合現行《勞基法》一天不超過八小時的正常工時情況下,40小時,要攤分在六天內,是合法的。

勞動部雖然將工作時數雙週84小時調降為單週40小時,但卻未將《勞基法》規定的七天休一天例假日修法,意即週六並非例假日,就算加班也不算兩倍加班費。(圖為台灣勞工陣線在立法院外仿效香港撐起黃色雨傘革命,撐起黃色雨傘排出「40」字樣,「撐」40工時。)(記者黃邦平攝)

40小時工時,說到底,並非讓勞工有多休假的機會,反倒是給資方有更大的空間讓勞工的工作時間彈性化。而勞動部並未告訴我們的還有一個更嚴重的隱藏性問題,在依法不超過八小時工時的前提下,如資方將上班時間訂為正常工時一天6小時40分鐘,而剩下1小時20分鐘的加班費僅可以時薪乘以0.33計。

就本協會協助外籍勞工的經驗中,我們得知官方對於加班費的解釋,會有合法但不合理的計算方式。

例如:雙週84工時,一天正常工時8小時,計算下來等於雙週裡有10天上8小時其中1天上4小時。 但有些勞工,在週六上班時,並非只上4小時的班,通常是上8小時。因此,按雙週84工時規定,會有4小時的加班。在一次勞資協調會中,勞工局出示勞動部針對這4小時加班費的計算解釋,該紙公文指出,這加班的4小時,應以前兩個小時分別以時薪乘以0.33計算,第三至第四小時分別以時薪乘以0.66計算。原因是,期六並非例假日、且對於月薪制的勞工,該工作天(1天工資)包含在月薪內,故當天加班僅可以1.33-1=0.33計。

如果勞基法36條,例假日不改為2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仍是8小時(30條),那麼被政商聯合偷走的休假和加班費就更多了。(如此表的第二個星期五、六的加班,僅能以0.33、0.67計算)(圖:TIWA提供)

這個問題,對於本國籍勞工來說,因為周六通常不會上班,或是資方不會用這種方式計算周六加班費。但對於外籍勞工而言,卻是時常發生。這表示,周六一小時加班費只有27塊。

台灣移工聯盟針對移工薪資提出了「同工、同酬」,認為本、外勞薪資應該相同,除了認為不該有「他們」、「我們」的分別外,亦不希望資方有了便宜的勞動力(移工),在市場競爭中,讓本地勞工落入為了生計而妥協,薪資停滯不前的惡性勞動循環中。明年單週40工時上路,如資方將工作時數平分在六天中,而每日基本1小時20分鐘的加班費,都以0.33計算,對於勞工而言,勞動部此次修法,真的是有利於勞工的嗎?

明年單週40工時上路,如資方將工作時數平分在六天中,而每日基本1小時20分鐘的加班費,都以0.33計算,對於勞工而言,勞動部此次修法,真的是有利於勞工的嗎?(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而全年的19天國定假日,勞工加班依《勞基法》規定加班費以雙倍計算,而此這次砍掉了7天國定假日,替資方省掉在一筆本。40小時工時,沒有其他條文連帶的修改輔助下,造成了工時彈性化,更有加班費(0.33)計算的隱憂,而勞工如不願意配合加班,將會造成勞工不積極、不努力的污名,導致讓勞工過勞的情況持續存在。而國定假日,原意上是紀念日,但長久以來對於勞工而言,卻是賦予特別休假的權利。

勞動部不該在七大工商團體的施壓之下,就立即修法,不顧勞工權利。勞工要看清,勞動部此次如何與資方聯手,設下陷阱,讓勞工日後苦笑自已被騙了。

 

此文章同步刊載於自由評論專欄《飄零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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